運作與組織架構

APEC體制屬「論壇」性質,其日常運作係以「共識決」(Consensus)及「自願性」(Voluntary)為基礎,經由各成員間相互尊重及開放性的政策對話,達成尋求區域內共享經濟繁榮之目標。
近年來,APEC強調「經濟技術合作」(Economic and Technical Cooperation, ECOTECH)議題,盼透過具體之經濟技術合作計畫,縮短已開發及開發中經濟體間的發展差距。此舉,已成為APEC除「貿易與投資自由化」(Trade and Investment Liberalization)及「貿易與投資便捷化」(Trade and Investment Facilitation)任務以外的第三大支柱(Pillars)。
APEC 部長會議約於每年9月至11月間舉行,主要任務為決定APEC活動的大政方針,並討論區域內的重要經貿問題。部長會議下設有資深官員會議,為APEC運作的核心機制;出席該會議之代表,皆為各經濟體主管部會的次長級或司長級官員,主要任務在執行部長級會議的決議,並建立工作程序及監督協調APEC各級論壇之工作。
資深官員會議設有11個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s)、4個委員會(Committees)、2個次級委員會(Sub-committees)及8個特別任務小組(Task Groups),負責推動貿易暨投資自由化與便捷化、經濟技術合作、性別整合、電子商務、人力資源發展、能源、工業科技、運輸、海洋資源保育、電信暨資訊、觀光、漁業、農業,及中小企業等領域的合作。此外,倘各工作小組在推動實務工作上認為有提高協調層次之必要,亦可召開各專業部長會議。
另自1993年起,APEC主辦成員皆在部長級年會之後召開APEC經濟領袖會議;會中均採納部長級年會通過的重大決議,經由發佈領袖宣言的方式,揭示APEC未來發展的政策方向。
自1995年起,APEC亦設立APEC企業諮詢委員會(APEC Business Advisory Council, ABAC),由各經濟體遴派大、中、小型企業代表組成,直接將民間部門的意見提交APEC各經濟體之領袖們參考。

APEC經濟領袖會議是由美國前總統柯林頓於1993年倡議後首次召開,故1991年海峽兩岸三方(中國、香港、台灣)入會時,APEC尚未有召開經濟領袖會議之構想;我國於當年入會時亦無可能對我方出席經濟領袖會議乙節有任何承諾之處。惟自首次領袖會議於1993年召開以來,中國均反對我總統親自與會。除2001年在上海舉辦的APEC經濟領袖會議外,歷年來我國均由總統指派領袖代表與會。